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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衡阳市锰制品厂职工罗志刚,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他应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共计7600元。这之前,他状告该中心行政不作为胜诉。 今年39岁的罗志刚已在衡阳市锰制品厂工作了15年,是正式职工。2004年11月初,罗志刚得知,工厂从未为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得知这一消息,罗志刚感觉工厂侵害了他们的正当权益,便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所有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不办理、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缴存,处以罚款。 当时,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陈、杨两位科长接待了罗志刚,表示将此介入调查,并将结果告知罗。 不久,罗志刚得到了反馈,但并不是一个好消息:因衡阳市锰制品厂正处于企业改制时期,要查办其反映的情况事涉及多方协调,超出归集科职务范围,归集科无能为力,但他们已将此事向上级汇报。 2004年11月24日,罗志刚被告知,公积金管理中心管不了此事。罗认为该中心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强制锰制品厂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并缴费,决意起诉该中心行政不作为。 2005年3月29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受理此案,并在4月13日、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 公积金管理中心辩称,他们已严格按照国家条例履行职责。在接受罗的申请后,该中心曾几次和工厂交涉。由于该工厂亏损多年,按照相关条例属于不具备缴存能力,他们考虑其实际,要求该单位建立制度,履行缴存手续,但该工厂以无钱办理为由推拖。 2005年5月中旬,法院判决: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称其曾向锰制品厂催缴,但未提供履行职责的相关证据,因此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但该中心在诉讼期间已向锰制品厂发出催交通知,即已在履行其法定职责,再判令其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7月3日,记者获悉,官司胜诉后,已下岗的罗志刚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了国家赔偿。 其撰写的申请国家赔偿的报告中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全国性、强制性的职工劳动福利制度,而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国家法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没有主动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自己应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的损害。因此,依照《国家赔偿法》,应由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国家赔偿义务,赔偿他从1995年1月至2005年12月止,应享有住房公积金本金总额7101.38元,利息损失498.62元,两项合计7600元整。 7月9日下午,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科长陈永明称,罗志刚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是积极现象。他个人认为,这一事件暴露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但他认为罗志刚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赔偿,是不正确的,赔偿的理由也不充分,因为缴不缴住房公积金关键在单位一方,而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最后,他坦言,当地像锰制品厂这样的企业不少,他担心起诉是否能解决实际的困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