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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按政策规定受理、审核、批准,由受托银行按市公积金中心送达的贷款通知发放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装饰装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2年内)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即总房价款的30%);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须由房屋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
第八条 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和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在金融部门贷款有不良记录的;
(二)偿还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二期以上的;
(三)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年内的;
(五)经查实银行征信系统贷款偿还诚信度较差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计算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缴交公积金情况、购房总价、抵押物、家庭经济收入、还贷能力、个人诚信度及其他相关条件审核确定。公积金贷款每户最高限额为3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现房抵押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性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
(一)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即用住房、营业门市进行抵押贷款;
(二)质押。用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存单不进行跨行质押)
(三)保证。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即由贷款人认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抵押、质押、保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市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均享有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为共同债权人。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对抵押物无权出售、变更或馈赠。作为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有统一拆迁规划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市公积金中心,并按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或更换抵押物。
第十五条 在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借款人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或协议、已支付的不低于总房款30%的收款收据或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和抵押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二)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首付款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抵押房屋的三证(房产证、土地证、契证);
(四)预抵押贷款须提供所购房屋主体工程竣工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备案表及开发商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预抵押申请函;
(五)质押的须提供市(市、县、区)所在地银行存单;
(六)装修贷款的须提供与装修公司签定的装修合同和装修预算书;
(七)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提供的材料均须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经初审准予贷款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及完善相关资料;
(二)公积金中心派员到现场实地查看和核实抵押物;
(三)审查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及相关资料;
(四)办理房地产评估,借款人交评估报告;
(五)召开审贷小组会审批贷款;
(六)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协议》;
(七)借款人分别到房地产部门、公证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及公证手续;
(八)贷款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归档;
(九)划转贷款资金;
(十)借款人按月归还借款本息;
(十一)完清贷款。
第十九条 自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之日起,借款申请人逾期1个月未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的,视其自动放弃本次贷款申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中的一种按期还款:
(一) 一次性还本付息法
该还款法仅适用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
(三)等额本金还款法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 +(贷款本金 -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提前偿还部份贷款本金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不收取借款人的违约金。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须提前10天到市公积金中心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经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再到委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当年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可于次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持还款存折(或还款凭证)到公积金中心提取上年还款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
二、借款人发生导致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变故的;
三、借款人将借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质押)物,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含)以上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二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处理抵押(质押)物时,所获价款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其担保人继续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监督和检查贷款的资金投向,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对贷款资金投向和抵押物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馈赠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抵押人按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 因借款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抵押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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